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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白領生育生活津貼低于產假前工資,有何說法?
作者: 發布于:2016/7/24 瀏覽量:266
高新白領生育生活津貼低于產假前工資,有何說法?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青島12333”首次明確:“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青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雜志主編周斌解釋,青島原來規定,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本市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頒布了《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他舉了個例子,王某是某外資企業的銷售總監,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2萬元,由于產假前請過產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8萬元。2012年8月,她產下一子。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上年度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王某產假及晚育假期間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貼。3000元生育津貼低于王某本人生育產假前工資標準,即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1.8萬元,差額部分1.5萬元,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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