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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勞務工的條件及程序
作者: 發布于:2016/6/25 瀏覽量:410
勞務用工是新的一種用工模式。這種用工模式,不僅可以使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交納社會保險和工傷事故、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擺脫繁雜的勞動保障事務負擔,贏得時間,集中精力實現可規避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管理以及勞動爭議等方面的風險和責任。 用人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生產條件和具有按期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能力才能進行勞務用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不得收取報名費及押金,不得將暫住人口管理費和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金轉嫁給勞務工負擔,不得強制勞務工向本單位投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之前,應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數和招工地區;勞動部門批準后,用人單位應與勞務工在上崗之前簽訂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需對勞務工進行培訓或試用,應在培訓或試用之前簽訂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5內,用人單位應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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